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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