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 徐美鳳 被上訴人中友綠園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慶嘉 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7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