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793號原告 黃冠銘 被告 廖宏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訴字第150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林芳如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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