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29號

原告 謝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海玲 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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