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 吳舒婷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被告 鄭清國
鄭清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賴成維 律師被告 林秀坤
鄭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次庭期將傳訊被告鄭清國、鄭清源訴訟代理人傳訊之證人「林建宏」,請兩造預作準備,並請至遲於108年12月16日以前將欲訊問證人之問題電子檔傳送之本股書記官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並電00-00000000轉6715通知(火)股書記官。
倘不諳傳送電子郵件,可改以傳真之方式,於108年12月16日以前將欲訊問證人之問題傳真予本股書記官,相關傳真細節請聯繫(火)股書記官。倘不依照本院前揭指示內容辦理,將不得當庭臨時突襲提出問題訊問證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