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志洋 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李志洋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
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現經第二審審理中,因兩造就579國道在原審認知差異嚴重起爭執,惟筆錄未經登載此情,爰聲請准予交付本案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系爭訴訟事件係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同年6月10日行第一審言詞辯論,有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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