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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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2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葉啓栯 被告樺鐠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崇徉 被告 賴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楊承翰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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