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俊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俊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胡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已執行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馨瑩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05日18時│103年12月07日晚上││││至19時許│7時30許至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速│花蓮地檢104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304號│緩偵字第18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104年度原花交簡字│104年度原花交簡字││││案號│第484號│第8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7.17│104.12.10││├───┼────┼─────────┼─────────┼──────────┤││││││││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104年度原花交簡字│104年度原花交簡字││││案號│第484號│第800號│││判決├────┼─────────┼─────────┼──────────┤││判決│104.08.04│105.01.04││││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備註│字第2050號(易科罰│字第166號││││金繳清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