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4,6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587552元,惟於95年9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574637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三筆債權,分別為信用卡(占整體債權7%)、信貸一(占整體債權38%)、信貸二(占整體債權55%),詳列如下。
㈡相對人於93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相對人至95年8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0224元未按期給付。
㈢相對人於94年7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101年7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止,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相對人於93年7月2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98年7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進順│自民國95年8│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40,224││月10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4│││││月1日││.99│├──┼───┼─────┼──────┼──────┼───────┤│002│新臺幣│吳進順│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6.│││218,36││月10日起││88│││2元│││││├──┼───┼─────┼──────┼──────┼───────┤│003│新臺幣│吳進順│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9.│││316,05││月10日起││99│││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進順│自民國95年8││按月計付新臺幣│││40,224││月10日起││300元之違約金│││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002│新臺幣│吳進順│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18,3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吳進順│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16,0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