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權人 陳崇瑞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宣竹 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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