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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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嘉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革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之範圍僅以一審為限,其上訴仍應繳納裁判費(司法院院字第1509號解釋參照)。上訴人2人之上訴標的金額【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81,970元、2,083,600元,應分別徵上訴審裁判費44,416元、32,536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