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90號

原告中信國際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被告 潘品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品蓁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