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 江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錦波 │彰化第六信用合│101年2月5日│25,000元│FB0000000│││││作社觀音亭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