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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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王銘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434元│102年7月30日起至│百分之6.66│無│無││││清償日止││││├─┼─────────┼──────────┼──────┼──────────┼──────────────┤│2│38,172元│102年7月30日起至│百分之11.74│無│無││││清償日止││││├─┼─────────┼──────────┼──────┼──────────┼──────────────┤│3│3,786元│102年7月30日起至│百分之18.72│無│無││││清償日止││││├─┼─────────┼──────────┼──────┼──────────┼──────────────┤│4│1,883元│102年7月30日起至│百分之19.97│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