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偉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3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志偉牙保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將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減刑
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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