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8號原告 陳龍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101年11月12日嘉監義裁字第裁76-Z00000000號裁決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原告起訴狀所附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所長 劉育麟 ),然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被告記載為「嘉義市監理站」,起訴程式顯有不合,應以書狀補正(各項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仍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