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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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1號原告0000000000被告 戴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66年臺上字第1094號判例參照)。是以,原告於刑事程序時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受移送之民事庭對之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出涉犯妨害性自主刑事告訴,並於本院刑事庭101年度侵訴字第43號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晚間10時許,與其友人即訴外人 呂正如 、 翁嘉宏 及「章先生」之不詳年籍男子,一同前往訴外人 羅楊詠婕 經營之「觸動美學美容體系」(下稱觸動美學)按摩、唱歌、喝酒,因當日「觸動美學」店內小姐人數不足,訴外人羅楊詠婕遂電召在其所經營之「左岸庭園生活會館」(下稱左岸庭園)擔任美容師之原告即代號0000000000號成年女子前往支援,原告抵達後,便被帶入「觸動美學」KTV包廂內,陪同被告等人唱歌、喝酒。迨至翌日凌晨3時許,訴外人翁嘉宏、 楊世宗 及「章先生」等人欲買單離場後再前往他處繼續飲酒時,被告趁機遊說訴外人呂正如帶小姐出場,另前往湖山汽車旅館休息,訴外人呂正如考量家住台中後同意,旋由訴外人翁嘉宏先行買單及代墊2名小姐之出場費。而訴外人羅楊詠婕因圖小姐出場費用之抽佣金額,又誤以為被告、訴外人呂正如將與訴外人翁嘉宏等人一同前往他處繼續飲酒,遂遊說已飲酒過量而酒醉身體不適之原告陪同被告出場續攤,被告即招來計程車,與訴外人呂正如將原告及同事即訴外人 葉雅媚 載往湖山汽車旅館,抵達後,訴外人呂正如、葉雅媚進入610室休息,被告則與精神不濟即將昏睡之原告進入609室。詎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原告扶至床上後關掉電燈,旋動手脫掉原告身上衣服,且無視原告之拒絕與反抗,強行將其生殖器官自後方欲插入原告之肛門,原告因疼痛而與被告拉扯,因此而受有手右背部抓傷、左腳大腳趾及右手臂疼痛之傷害;被告再將原告翻躺為正面,並將其生殖器官插入原告陰道內,原告因已酒醉而逐漸四肢無力,終因難以抗拒而遭被告強制性交得逞。是以,被告以強暴方式對原告強制性交得逞,致原告受有損害,甚至罹患急性心理壓力,精神上所受痛苦,非筆墨所能形容。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00萬元及法定利息,併宣告假執行。
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開強制性交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案件審理後,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開強制性交既經諭知無罪,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裁定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因被告所涉強制性交犯行既經判處無罪,原告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屬不備要件,且因屬不能補正,當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本院仍應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而駁回之。又原告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