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雲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暴恐嚇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9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雲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雲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壢簡字第2356號及100年度壢簡字第5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應執行有刑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民國100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受刑人又於101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犯本件家庭暴力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次犯罪之情形均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均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壢簡字第2356號及100年度壢簡字第5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應執行有刑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100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於101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又犯本件家庭暴力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94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之事實,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