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正憲 訴訟代理人 林文賓 相對人甲○○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
6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680元、登報費600元,共計11,28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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