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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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二張(聲請狀所附影本模糊,致本院無從審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