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而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案件概述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各1份以為釋明,且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又經調取本院99年度家補字第16號離婚等事件案卷核閱結果,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