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城小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徐志青
被 告 謝護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王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