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756號
上 訴 人 李雙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芙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