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洪智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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