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徐玉蓮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任)被告 劉玉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1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茂榮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