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程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錡鴻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錡鴻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4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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