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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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新選任辯護人林羣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新免除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之處分。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佳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受命法官訊問後,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處分具保新臺幣30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路0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且應於每週二、四、六下午3時至5時至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報到(本院訴字第1046號卷第35至36頁)。
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3月31日宣判。衡酌被告陳佳新於本案訴訟期間,均能遵期到庭,復無故意不到庭致影響本案訴訟進行及證據調查之情形,暨考量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因認前揭具保金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措施已足擔保被告陳佳新於本案後續之刑事訴訟程序到庭,而無繼續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本院原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均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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