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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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債權人富積易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鳳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世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00號)。
㈡請提出債務人「賴世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陳報債務人60,000元管理費之計算式。
㈤補正張鳳兒現為富積易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