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41號上訴人 陳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盈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吳金玫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