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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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債權人 江甯 亦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峯琪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之請求權基礎,究為借款關係抑或票據關係?(如為借款請求,未約定利率,利息應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三、請確認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借據(聲證一)」,是否指狀附本票影本?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