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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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債權人銓億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孟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 林振榮 」,請確認基於租賃關係
請求返還押金之對象即債務人究為「林振榮」或「林金泉」,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