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 陳林月鳳 送達代收人 陳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家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5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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