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罰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家興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官家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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