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5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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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55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淑貞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淑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江淑貞見告訴人所遺失之皮夾1個,竟一時失慮,基於私慾據為己有,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為輕度障礙之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紙為憑(見偵查卷宗第12頁),謀生能力非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調查筆錄及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604號被告江淑貞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淑貞於民國103年6月20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松清超市內,拾獲 魏辰希 所有不慎在該處遺失之皮夾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2,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皮夾侵占入己,並將皮夾內之現金花用殆盡。嗣為魏辰希發現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魏辰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淑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魏辰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檢察官陳詩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