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3004號、97.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強盜未遂、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