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由被告即具保人自身繳納二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之本院調查期間,經多次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期間被告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於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