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學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學文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路000號。
理由
一、被告邱學文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9日經檢察官起訴後移審至本院,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經查:
(一)經法院訊問被告,被告承認前述罪嫌,核與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對話紀錄擷圖、扣案物品事證相符,且經本院於113年3月5日判處罪刑,足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院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所涉犯罪情節、生活狀況、目前本案已審理完畢等情,審認限制住居之處分,應足以使被告自我約束,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路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