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王國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廖毅宸 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12年10月15日88,1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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