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953號上訴人PILOTINC.法定代理人CALVINWANG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被上訴人武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紹展 訴訟代理人 李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