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高誌鴻
被   告  鄭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5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
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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