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水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水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轉碼編號數量鑑定書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23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870號卷第47頁)110年度安保字第9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70號卷第39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152公克)4殘渣袋(含包裝袋)B000000001個(檢驗前毛重0.217公克)5吸食器2組110年度檢管字第295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70號卷第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