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林銘惠林煥清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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