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 李黃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3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