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85號聲請人 林信仲 住新北市○○區○○街相對人 陳薇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費用二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發文日期)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費用2,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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