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9號上訴人 司徒國
李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文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