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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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5月
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