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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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黃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雅雯┌─────────────────────────────────────────────────┐│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周校榮台灣企銀台東分行│101年5月15日│40,749元│AB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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