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哲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玆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受命法官名字「陳弘能」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弘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經查,承審本案之審判長為陳弘能、陪席法官黃瀞儀、受命法官為侯弘偉,有卷附之準備及合議程序筆錄可憑,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受命法官名字「陳弘能」,係因製作正本時誤繕,致與判決原本之法院組織欄之記載不符,上開誤繕核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