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285號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債務人 陳進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進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送達地址,與戶籍謄本所載之戶籍地址不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