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04號
原 告 蔡萬逢
被 告 郭棟良
訴訟代理人 謝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0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0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又原告應於本裁定收受送達後7日內
,提出被告曾於民國84年4月12日及民國84年6月13日分別清償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5萬元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